农村自建房有工人受伤赔偿该谁承担呢
在农村建房,请了包工头承建,工人受伤谁来赔偿?这种情况相对于大型建筑还是相对简单的,但是由于当事人都是个人,动辄几万、几十万的赔偿对于任何一个家庭而言都绝对不是个小数目,还是需要掰扯清楚的!这种情况主要涉及两个法律关系。
第一个是包工头与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农村自建房
包工头与工人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因此工人受伤,包工头应当承担雇主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路人)造成雇员(工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受伤工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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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工人)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包工头)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工人造成他人受伤的,包工头要负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显然可见,包工头作为用工方,应据其过错责任程度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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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是房主与包工队之间的法律关系。
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是建筑施工关系,一种观点认为是承揽关系。因农村建筑多为低层自住,所以实践中倾向于将其认定为承揽关系:包工队按照房主的要求建筑房屋,交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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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房主对包工头的选择需谨慎。因为实践中,有受害人会以房主将房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包工头为由,要求房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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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涉及了包工头是否需要相应资质承包房屋的问题。而对于农村低层自建房,不需要太高的技术水平,因此要求包工队必须有资质是不现实的。但房主作为承揽关系的定做人,应当考察其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比如:选任的包工头是否足够有经验和技术、是否按约定提供建筑材料。否则,则视为没有尽到义务,需承担与己方过错相当的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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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而应适该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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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法律关系,解决方案也不尽相同,最主要的是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并握准条文命脉,方能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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