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是什么标准
今年以来,我国针对很多农村地区都提出了一些危房改造的方案,也确定了一些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标准,在这其中,黑龙江省的农村危房改造是什么标准呢?
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标准:
为确保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5]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农村老房子
一、改造任务
2015年,国家下达我省农村危房改造任务110000户(含节能示范户54000户)。其中,贫困地区危房改造40000户;其它地区危房改造70000户(含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的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5600户)。要求在10月底前110000户农村危房改造达到全面竣工和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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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范围和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范围是全省所有县(市、区),对象是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居住在被确定为整栋危房(D级)和局部危房(C级)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安排五保户和低保户等特困户。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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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对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500元补助。各市、县政府在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危房改造补助配套,可依据农村危房翻建新建、修缮加固、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并向特困户和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倾斜,具体配套补助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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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要求
(一)落实任务。各地要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和《县(市)域镇村居民点空间布局规划》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对今年有改造愿望的农户开展农村危房普查工作,将基本情况核准、核实,结合农户意愿、房屋危险程度和贫困程度以及是否保留村屯,合理安排危房改造计划(规划撤并的村屯原则上不予安排),及时将省下达的危房改造年度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乡(镇)、村、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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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严格申报内容和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把关,逐级上报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主管部门要组织乡镇做好与列入改造计划的农户签订危房改造合同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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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或拆除通过利用闲置房和建设幸福大院等其它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尽量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要以分户改造为主,危房改造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庄,实施村庄规划、危房改造、基础设施配套一体化推进,整村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对于分散供养的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各地要创新工作方法,对村庄现状房屋情况进行摸底充分利用现有空置房、旧校舍、旧厂(场)房等房屋和建设村级集中居住点(农村公屋、幸福大院、五保家园),帮助最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