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针对农村房屋意外起火也有相关的补助政策了
近年来,身在农村的人们现在是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了,各种补助政策都袭击而来,农民伯伯也觉得越来越幸福。在众多补助中,国家在农村房屋的补助上还是算比较宽厚的,比如危房的改建啊,拆迁房的补助啊,这些补助资金都不是小数的。当然农村房屋如果意外受到自然灾害,国家也不会放任不管的,这不如果农村的房屋发生了火灾也是有相关的补助政策的。
农村自建房
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后,视情由县财政、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按《救助人员花名册》下发救灾资金(物资)。《救助人员花名册》应填写灾民家庭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家庭类型、家庭住址、“一卡通”账号、救助资金补助标准(数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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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原则,规范和公开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采取现金救助的形式,应将救灾资金纳入“一卡通”统一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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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救灾资金必须全额发放到灾民手中,不得用于抵扣税、费和借款。
第二十四条:县民政、财政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救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县监察、民政、财政等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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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和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检查,对在救灾资金管理、发放、救助对象审核过程中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情形,要及时的上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并由县民政、财政部门负责扣减或追回相应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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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资金的,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退还所用、所得资金。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乡镇及村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暗箱操作,优亲厚友,造成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失盗、浪费、冒领等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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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从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中安排的救灾资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民政部门和慈善会专项接收的救灾专项资金统一转缴财政救灾资金专户,按照本细则使用管理。